3月17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在海口市通过了《海南红树林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技术评审,专家认为:“《方法学》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操性,不仅能为海南红树林碳普惠项目实施提供技术保障,还将为全国蓝碳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提供重要的参考。”
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该领域核算方法行业标准的空白。
蓝碳是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其中,滨海蓝碳主要为红树林、盐沼湿地和海草床等生态系统,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固定或从邻近生态系统捕获截留的碳。
相比于陆地生态系统,滨海蓝碳生态系统具备极大的单位面积碳埋藏速率、长达数千年尺度的碳周转时间以及长期持续的固碳能力。目前,全球蓝碳固碳增汇机理研究活跃,面向交易的蓝碳则主要集中在红树林、海草床和滨海盐沼三大类滨海生态系统。
海南是海洋大省,管辖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拥有我国种类最丰富的红树林资源。“海南省在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上优势明显。”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负责人邢巧指出。
近年来,海南不断加大对红树林的保护修复力度。截至目前,海南红树林湿地面积达9.8万余亩,红树林面积不断增加。新增的“海上森林”不仅促进生物多样性和固碳协同增效,新增碳汇还可纳入蓝碳交易获得经济收入,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生态系统保护。
然而,如何基于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MRV)标准,量化红树林造林/再造林的新增固碳量是个难题。“此前,有些地方也进行了红树林的蓝碳碳汇交易,大多引用CDM或者VCS的方法学。”邢巧告诉记者,为规范海南红树林造林/再造林项目的设计、碳汇量计量与监测工作,确保项目产生的碳汇量达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要求,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编制了《方法学》。“海南《方法学》备案后,意味着中国有了自己的蓝碳交易计量方法学。”
“《方法学》编制历时两年多,我们开展了大量文献调研与对比分析工作。”编制组负责人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吕淑果研究员介绍,“结合海南省红树林野外实测数据,归纳推理出适合海南红树林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方法学程序,多次组织专家研讨,以进一步完善方法学。”
《方法学》科学设定了适用条件、基线情景识别、额外性论证、碳汇计量方法和监测程序等内容。“本方法学创新之处在于给出了湿地不同盐度和养分情形的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纳入沉积物有机碳库的核算,并给出不同类型红树林湿地的沉积物有机碳库增量的缺省值。”编制组核心专家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陈鹭真教授介绍。
记者获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中提出了“积极发挥碳普惠机制作用”的要求,任务包括研究制定系统科学、开放融合且符合海南生态产品特点的碳普惠机制。2023年2月20日,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以应用于碳普惠机制的实施推广与监督管理。
接下来,编制组将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在海南碳普惠机制下进行备案。该方法学备案后,将成为海南省首个碳普惠方法学。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环科字〔2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碳普惠机制建设与推广应用,创新绿色低碳发展模式,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关于“积极发挥碳普惠机制作用”的要求,规范海南碳普惠机制建设与推广应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是指通过建立碳账户,以商业激励和碳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绿色低碳行为的正向引导机制。
第三条 碳账户是用户参与碳普惠机制的重要载体,通过“海易办”平台进行注册,主要用于碳排放数据采集、碳足迹核算、碳积分兑换和碳减排量交易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碳普惠机制的实施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碳普惠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低碳惠民、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海南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普惠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低碳场景创建、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碳减排量和碳积分管理等。
省大数据管理局依托“海易办”平台,负责建设并维护全省统一的碳普惠管理系统。
运营主体负责碳普惠管理系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低碳场景创建、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碳普惠项目审核等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碳普惠机制建设与运行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鼓励各市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基础,探索开发各具特点的碳普惠应用程序,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省大数据管理局综合评估后,科学有序纳入“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
第九条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市县政府加强各自领域及区域碳普惠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指导公众和企业积极参与碳普惠应用实践。
第二章 低碳场景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碳场景是指具有一定公众基础的低碳行为模式,如以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推广为重点的绿色出行场景、以绿色消费为重点的低碳旅游场景等。低碳场景创建与评价指南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低碳场景创建与评价指南,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为低碳场景,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创建低碳场景(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低碳场景创建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符合条件并通过技术评估的,在“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运营主体负责采集管理低碳场景内公众授权的低碳行为数据,纳入“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的低碳场景单位应配合做好数据采集等场景管理工作,并确保低碳行为数据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第三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核算特定低碳情景下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的方法规则。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方法学原则上应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并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价值。重点鼓励公众低碳生活、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海洋碳汇、土壤碳汇、减污降碳、适应气候的协同减缓效应等领域的碳普惠方法学申报。
第十六条对符合要求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者可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碳普惠方法学备案申请后,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符合条件并通过技术评审的予以备案,并在“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中公布。
第十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照国内外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要求开发碳普惠方法学,探索申报成为国际或国家级自愿减排方法学。
第四章 碳积分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积分是指公众参加碳普惠获得的回馈权益,积分值由个人减排量按照一定兑换规则进行换算得出。
碳积分兑换规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负责实施,按规则将碳积分发放至个人碳账户。
第十九条在特定低碳场景下,个人低碳行为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减排量,个人减排量主要用于换算碳积分,换算为碳积分的减排量不可再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个人碳账户中的碳积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不得擅自将个人碳账户中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碳积分可用于兑换普惠商品或服务,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用于市场交易,已兑换的碳积分将自动扣减。
第二十二条 探索将碳积分纳入金椰分平台信用指标,公众持有的碳积分转换为金椰分,享受金椰分平台各项优惠福利或便捷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围绕免税、禁塑、新能源汽车推广等自贸港标志性项目,结合各类低碳应用场景,逐步拓展积分兑换的商业机构规模与行业类别,丰富产品兑换类型,强化普惠激励效果。
第五章 项目减排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碳减排量包括个人减排量与项目减排量,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第二十五条项目减排量是指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通过审核备案的减排量。
第二十六条项目减排量主要来源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海洋碳汇、建筑节能、工业降碳、农业与废弃物处理领域甲烷减排等项目,以及根据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相关主管部门鼓励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减排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
(二)项目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减排项目开发主体作为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参与碳普惠项目审核、备案、交易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减排量前,应当将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申报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应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国内外其他碳普惠开发项目、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第三十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后,组织开展技术审核,通过审核的予以备案,在“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中公布,并将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发放至参与者的碳账户中。
第六章 碳普惠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碳普惠交易主要以项目减排量和个人减排量为交易产品,交易规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各省级金融监管部门依职责配合,相关金融机构参与,运营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个人减排量可通过运营主体进行出售交易或自愿捐赠,交易收益由运营主体按照交易规则发放至个人碳账户。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活动组织方和个人通过“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自愿购买项目减排量或个人减排量,抵消碳足迹以实现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减排量交易需求通过“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进行发布,交易价格可参照国家碳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购买申请见附件5),交易收益由运营主体按照交易规则发放至项目业主碳账户。
第三十五条 运营主体通过“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对经审核已用于交易的减排量予以注销,经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已经实施碳中和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活动组织方和个人发放碳中和证明。
第三十六条 鼓励按照碳普惠方法学科学申报项目减排量,结合生态优势积极开发蓝碳绿碳产品,主动服务全省碳普惠交易,创新基于碳汇资源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省大数据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营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个人数据采集安全风险。
第三十八条“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低碳场景清单、碳普惠方法学清单、项目减排量备案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海易办”碳普惠管理系统运营主体存在违规处理减排数据、擅自转移或注销碳积分、泄漏用户相关信息、减排量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参与碳普惠低碳场景创建、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碳普惠项目审核等技术评估工作的专家,应优先从省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在技术评估工作中存在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意见,或者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审核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的碳普惠项目审定报告或核证报告,或者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部分术语说明:
(一)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海易办”: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信息化建设“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理念,由省大数据管理局推出的省级政务服务移动端,为个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一站式”线上服务窗口。
(三)海洋碳汇:指易于管理的海洋系统所有生物碳通量和存量,包括但不限于红树林、海草床、滨海盐沼、海藻、贝类及珊瑚礁的固碳过程、活动和机理。
(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分布在用户端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系统,如用户侧或配电网侧的小型风电、光伏等发电系统。
(五)金椰分: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支持“优降简免便惠”等多种应用场景,已在海南交通出行、医疗、贷款、政务服务、消费等重点领域上线应用。
技术支持:北京中地数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50420号-7